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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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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1998]70 号文件《关于同意设立大连冰山橡塑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中国辽宁省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21020011037036-3099
   第三条 公司于 2001 年 8 月 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850 万股(其中,增量发行 3,500 万股,国有股存量发行 350 万股),于 2001 年 8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DALIAN RUBBER & PLASTICS MACHINERY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大连市甘井子区周水子广场 1 号
        邮  编:11603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5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努力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以高科技、高质量的产品适应市场和用户的需要,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橡胶工业设备及配套件、塑料工业设备及配套件、制冷和空调设备及配套件以及上述产品成套工程的设计、制造、安装、销售、维修;铸件制造、铆焊加工、机械加工、木器木型加工、金属材料表面处理与热处理及其制品销售;电器控制柜的设计、加工、销售;橡胶制品和塑料制品的加工、销售;金属材料、五金交电、化工商品的销售;企业自制产品、配套件及相关机电产品、技术的出口业务;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电产品及配件、仪器仪表及配件以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三来一补”业务;易货贸易;计算机软、硬件开发、经销;办公用品、机电产品
(不含汽车)销售。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大连冰山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冶金轴承集团公司、大连市金州区锻压件厂和烟台未来自动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大连冰山集团有限公司以经评估确认后的大连橡塑机厂的经营性资产出资,认购股份数为 6733
万股;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以货币方式出资,认购股份数为 150 万股;大连冶金轴承集团公司以其对大连橡塑机厂的债权出资,认购股份数为 52 万股;大连市金州区锻压件厂以其对大连橡塑机厂的债权出资,认购股份数为 32.5 万股;烟台未来自动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对大连橡塑机厂的债权出资,认购股份数为 32.5 万股。发起人的出资时间为
1999 年 1 月。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500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责任编辑: 整理时间:2008-5-26 11: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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